2015年7月2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印发《关于为全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提供坚强有力纪律和组织保障的通知》,明确要求全省共产党员、各级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自觉做到“六个不准”。
3月3日,根据海口市委主要领导指示和市打违工作精神传达会议要求,海口市纪委办公室下发关于迅速传达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整治违法建筑“六不准”纪律要求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督促每一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自觉遵守。
“六个不准”指的是:
不准顶风抢建违法建筑;
不准谎报、瞒报自身涉及违法建筑情况;
不准干扰、阻挠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不准为实施违建者说情、打招呼、“开绿灯”、充当“保护伞”并借以搞利益输送、谋取私利;
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违法建筑项目核准手续;
不准实施其他妨害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行为。
在整治违法建筑攻坚行动中,共产党员、各级干部和公职人员有违反以上“六个不准”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共产党员、各级干部和公职人员如实上报、自行停建、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并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